简述当代西方劳动关系理论对中国劳动关系理论构建的借鉴意义

2025-03-31 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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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论与借鉴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趋于完善。如今,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均建立了此项制度。完备且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能够使劳资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及时化解或缓解,这是各国政府考虑并发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产业发达,劳资冲突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处理争议的经验。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还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本文笔者主要介绍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所裨益。
(一)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较为完善  法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只适用于集体劳动争议,采取自愿仲裁原则,即集体劳动协议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以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员名单;在集体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仍可将调解程序或调停程序中的分歧提交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只有仲裁裁决越权或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可向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而获得权利救济。最高仲裁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是:对个人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分设两个不同程序进行处理。在个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资调解委员会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这实际上是行使了国家审判权的职能,既兼顾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兼顾了劳动业务特殊性的要求,同时也兼顾了司法权威。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在调解程序中,调解代表增加了公共权力机关的代表,体现了国家干预像罢工等形式的劳动争议的意愿。在国家干预的同时,并没有丢弃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在调停程序和仲裁程序中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妥善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4]
 (二)德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德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为:劳动法院作为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机构,自成一体。专门司法体制的建立不仅为了劳动业务与司法的紧密联系创造了条件,为劳动纠纷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奠定了基础,同时加大了法院和联邦劳动部门的联系和制衡。

  德国把社会保障争议、社会保险、疾病保障、劳动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公民老年保障以及继续支付报酬发生的争议纠纷划为公法性质的纠纷,国家专门设立社会法院,颁布了《社会法院法》;把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工资、经济补偿、补偿、劳动安全保护等争议归属于劳资双方的民事争议,划为私法纠纷范围,认为双方可以协商让与,可以主张或放弃某些权利,并为此成立劳动法院。社会保障纠纷由社会法院专门审理,劳资纠纷由劳动法院审理。[7]德国设立的单一诉讼模式和严格界定区分社会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做法对我国构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劳动争议仲裁民间化。
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有:(1)建立独立的企业工会制度,转变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角色。(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共同协商制度,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协调解决纠纷的义务、责任,赋予协商、调解协议以法律执行力,建立完善的协商机构。(3)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法律地位,规定集体谈判是职工代表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时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在发生利益争议时的利益争议解决途径。对集体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保障应以加强企业工会的独立性为条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