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新的劳动法规定即使是到期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的期限要分别处理的问题。你们只能就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期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你们只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1.1开始执行!看你的合同所签的时间啦!在此时间前,按照旧的规定!在此时间后,就可以按照新的啦!
终止劳动合同按你们的情况只能拿半个月补偿金。
如果你们的合同在08年到期,且工龄超过十年,那么你们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新法单位是不能不签的,如果单位要解除合同,就要按一年一个月给你们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