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对条例中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 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遗弃伤员案(第十五条);
2. 虐待俘虏案(第二十一条)。
(二)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武器装备肇事案(第三条);
2.?泄漏、遗失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一、二款);
3.?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第五条);
4.?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八条);
5.?虐待部属案(第九条);
6.?违抗命令案(第十七条);
7.?假传军令案(第十八条);
8.?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 保卫部门负责侦查下列案件:
1.?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第四条第三款);
2.?逃离部队案(第六条);
3.?偷越国(边)境外逃案(第七条);
4.?阻碍执行职务案(第十条);
5.?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第十一条);
6.?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第十二条);
7.?战时自伤案(第十三条);
8.?战时造谣惑众案(第十四条);
9.?临阵脱逃案(第十六条);
10.?故意谎报军情案(第十八条);
11.?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第十九条);
12.?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第二十条)。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直接隶属于中/央/军/委。各军校有直接隶属于军/委的,也有隶属于四总部各军兵种和大军/区的
应该是不归
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