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随意调换,具体看合同。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单方面调动劳动者岗位的,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强制调岗时,如果你不愿意去,怎么办?用人单位又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李某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
李某于2013年6月25日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4500元。
2016年4月8日,公司因生产车间人员不足,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李某将其从质检员调到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李某不同意,继续在质检员岗位工作,公司人事部经理要求李某去车间上班,并称如果不去新岗位工作,就按照旷工处理,双方发生争执,李某不同意调岗,
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三天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上级管理视同旷工”及“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解雇处理”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求助于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调解专家宋海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能否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能否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工作安排能否视为旷工?
案件分析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但是企业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一要依法调整,二要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本案中,该公司在无法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李某协商,即将其工作岗位由质检员调整为操作工,在李某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能将其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更不能按照旷工作出解除处理。
旷工是指无故缺勤不上班的行为,其认定的前提是职工的工作岗位没有变化而无故脱岗,和不服从工作安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规定对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不应该将其视为旷工,随意扩大对旷工的解释。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和沟通,耐心释明法律,最终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0000元整。
参考资料:
人民网——南京一员工不同意调岗 企业按旷工辞退引争议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不可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若想就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岗降薪的行为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公司经营不景气的时候,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员。但是,公司在考虑裁员的成本,往往会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资,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从而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单方面调动劳动者岗位的,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需要和您协商变更合同。否则,您可以解除合同 并主张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0 46 47条。
未经协商一律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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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应当协商,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