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回答依据:
《中央纪委信访室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认定和处理实名、匿名举报?》
中央纪委信访室: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匿名举报的,应当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拓展资料: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诬告、错告?
中央纪委信访室: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必须严格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参考链接:中央纪委信访室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认定和处理实名、匿名举报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也有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于检举事实,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并负责处理。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而只是写上“部分党员”、“部分职工”、“部分群众”或“正义”、“发威”等化名;有的举报人在拨打举报电话时,也使用一些无法与其联系的化名或假名,这些都属于匿名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宪法规定了诉愿权。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鉴于匿名举报使得举报机构受理后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匿名举报比较复杂,容易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因此,作为举报人来说,为了体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举报违法犯罪时,能够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为了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同时,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查处,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署名举报必须受理,但可以不受理匿名举报。
理论上而言是受理的,但实际上就不好说了。但这总比实名举报好得多吧!匿名举报就算没有被受理的话,就再举报一次就行了。实名举报,这年头,还有人实名举报,真是铁憨憨呀!你上午去举报,你下午就被找上门给打了一顿。这还不如去匿名举报呢,也不知道国家在想什么?全国提倡实名举报,然后又不保护举报者。任由举报者被被举报者找上门威胁或殴打,最后的处理方式最多也就是把打人者给抓起来,处理结果也不给你说,最后撂下一句国家会处理的然后就没有了。同样的事情,一年中至少会发生十来次,每次就只是单纯的抓了人,之后就不管了。说到底,匿名举报,举报之后,可能不受理。但它比实名举报安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