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需要按程序审批,不需要经村民会议。但征地拆迁后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以上提到的法定程序指: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而不能是出于商业利益需要或是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需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为了防止滥用这种手段,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您可以留个邮箱,我可以把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例发给您,相信您看过之后就会一目了然),希望同时帮到在类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拆迁补偿问题存在困扰的民众。有事发邮箱mymfx@sina.com
申诉
您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单位、集体土地,但是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而且在征收之前必须要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要与被征收人一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