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永州11岁少女被迫卖淫案”的人都知道,周兰兰只是该案中的证人,其证言的主要目的是证实该案的被告人秦星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周兰兰证言的来源也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而律师胡益华只是“永州11岁少女被迫卖淫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即被害人乐乐的委托代理人。此二人在该案中的关系风马牛不相及。况且,胡益华律师乃一介书生,手无束鸡之力,脚无当关之功。是什么原因让周兰兰与胡益华这两个毫不相干的人捆绑在一起?又是什么“力量”驱使胡益华从北京千里迢迢赶回湖南驱车“护送”周兰兰去永州向省委政法委调查组反映情况?…… 其实,早就有甘元春身边的律师“报料”,周兰兰作出“没有任何自杀行为”的证言,实系甘元春、胡益华诱导周兰兰改变原有证词所为。于是,我们也明白了,胡益华如此牵肠挂肚,不顾周兰兰“现正遭永州公安搜寻”,铤而走险,驱车“护送”周兰兰去省委政法委调查组的目的和动机,是要全程“看护”周兰兰,干扰调查组办案,甚至和周兰兰订立攻守同盟,封住周兰兰的嘴,确保周兰兰按照甘元春、胡益华两律师的意图“反应情况”,做假证做到底!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胡益华“护送”周兰兰的举动更让人相信,律师同行中对甘元春、胡益华诱导周兰兰改变证词的“报料”本是客观事实。 想必甘元春、胡益华之流也清楚,如果真有周兰兰“现正遭永州公安搜寻”的情形,莫说你一个胡益华,就是一十个,一百个胡益华“护送”周兰兰也无济于事。为什么身为文弱书生的胡益华还敢如此“单刀赴会”抑或“飞蛾扑火”?因为他自己心里知道,所谓周兰兰“现正遭永州公安搜寻”根本不存在,只是他们为了丢人眼球,炒作出名,故名垂钓而编造的故事情节而已! 甘元春、胡益华,笔者奉劝你们不要再玩猫腻,欺骗广大善良的网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