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FIBA2004年篮球规则,一般我们叫做“打手”犯规的动作,规则里正式的名称是“非法用手”。 无论是进攻方队员,还是防守方队员,均可能违犯“非法用手”类型的犯规。 “球手一体”的说法不宜提倡,因为它引发裁判员的多种理解,规则也已经将之删除。依照国际篮联在现代篮球比赛中的规则精神,“球手”是否被视为“一体”取决于裁判员是否认为有一方因此获利/被置于不利。 防守队员的犯规: 一、 用手和(或)手臂接触对方队员 ,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 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 二、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他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三、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四、在投篮过程中,当球出手后防守队员打手,则视为打手犯规,因为此时进攻和防守的两方角色未改变。 这是进攻的队员犯规: 为了获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缠绕防守队员。 为了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或为了在他或防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推开”防守队员。 运球时,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对方队员获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进攻队员为了下列原因“推开”防守队员是犯规: 摆脱去接球。 阻止防守队员的防守或试图抢球。 在他和防守队员之间创造更大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