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试行试行试行) (1996年12月20日 法发(1996)33号)
七、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件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交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件及送达回证退回。
第一百零八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件、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一百零九条 诉讼文件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部门、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发,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人民法院。 十七、执行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第三百二十九条 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百三十条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第三百三十一条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内。
就是法院把判决书等文件送到某人或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