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二月份上班的四月十号有急事没去上班…请假也不给…直接算自离…我们每个月十五号发工资,三月份和四月

十天都没发给我,说自离没有工资怎么办…四十天白干了??
2025-02-22 15: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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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本例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能不能归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题主所说的“自离”)是存有较大疑问的,笔者的观点是本例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所以建议劳动者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用人单位违法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应工资报酬和赔偿金。

  具体分析: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归纳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显然,本例不属于以下任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次,用人单位若无法拿出劳动者的离职申请(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证据),所谓的“算自离”明显是荒谬的。
  既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又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例就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本例中,劳动者工资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标准是向半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所以赔偿金金额是1个月工资。
  (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

回答2:

自离一分钱都别想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