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吗?

2024-11-06 0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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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必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扩展资料:

一审民事案件也要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回答2:

1、不一定。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还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4、。民事诉讼法强调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是为了体现回避原则,保证再审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法律并没有禁止陪审员参与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审理的案件。
所以,第一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回答3:

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再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不得有原合议庭人员。在实践中,对于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能否有人民陪审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是民主司法的体现,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强调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是为了体现回避原则,保证再审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法律并没有禁止陪审员参与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虽然再审程序不能完全套用原审程序,但再审的特殊性在审判组织上主要体现在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不是要求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三章是专门规定审判组织的,该章专款规定了审理一审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应该说规定是明确的。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回答4:

再审要看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还是二审程序审理,只要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不管是再审还是重审,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