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6月1日发盘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因为其具备了要约的基本要件如内容具体明确等;乙公司6月5日的行为也是要约,因为对甲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订立合同后三个月内装船)。2、乙公司的交货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3、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