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企业能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备案。
一,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另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需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问题2解答:企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和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委托方公示企业标准后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该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另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需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标准备案之后企业就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符合相关的规定,不能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备案以后,标准文本全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企业应及时纠正。
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备案的。但在符合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第五条或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前提下,指标合理,理由充分的,经专家审查同意,企业声明对此承担责任的,备案主管部门无充分不予备案理由的应给予备案。但实际工作中是很难通过备案的。不过,可以找“企业标准之家”,用百度搜。他们在这方面是很有经验的。
企业制定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只能高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国家主管部门才能备案、登记。国家推荐性标准是一般性最基础的要求。
以目前法律来看,企业标准可以低于推荐性标准。
企但指标不能少,而且比推荐性标准低的理由要进行详细说明与论证,否则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不予备案。
最核心的问题是能否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