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在用工之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
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律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时起建立。但法律有规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时建立。如法律规定: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建立起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开始提供劳动了,就算确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