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应该由谁委托,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交警部门、律师事务所或者伤者本人,都可以委托鉴定。
2、对于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的效力不是依据谁委托来确定的。因此,本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伤残鉴定,如果对方无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上海是交警委托,律所一般是不可以委托。
交警有义务出,如果实在不出。
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
交警不出具委托书,你自己可以找一个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或者是找个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做鉴定还有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
伤残鉴定一般需要律师事务所委托,你可以去找个律师事务所问问,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