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所以判断政府作出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主要看三个标注,就是主体标准、职权标准、责任标准。
(3)行政仲裁主体标准和职权标准都符合,但是责任标准不符合,因为责任标准,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影响。如果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就无法称为行政行为。就比如劳动仲裁,劳动纠纷争议双方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纠纷作出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上面的例子就能看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并没有影响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咱俩有同样的困惑
好多试题上都说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的共同点第三条就是二者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而中共党史出版社的教材上却说行政仲裁并非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行政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者矛盾,于是我也困惑了
属于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