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的特点是:
(1)申诉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
(2)必须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即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直接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行为当事人的国家公务员不服该处理,并且认为处理决定明显违反政策和法律,或者是处理明显的不公正不合理时,有权依法提起申诉;
(3)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是为国家公务员创立的一种权利补救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国家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申诉,给受处理者提供一次或几次表达个人意见、要求及修改不当处理的机会;
(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及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