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职能及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土地行政争议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土地行政复议,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可分三种情况:
(1)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
(2)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的土地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3)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