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没有区别。
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早已实行省级统筹,劳动者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采用的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只要缴费工资相同,对同一劳动者而言,在省内任何一地退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完全相同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1997]151号
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各市、地、州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川劳社(2006)17号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