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当赔偿权利人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进行选择的时候,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给予被扶养人多一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