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被申请一方不因先予执行错误遭受损失,也为了使申请一方在请求先予执行时持慎重态度,《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担保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一般情况下,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必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除此而外的案件,如果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先予执行需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所以,先于执行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