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依据国家1954年11月以来的、一贯的国家安置法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保证退役军人安排工作有三年稳定工作期。无论安排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合同制岗位、事业单位岗位等体制用人单位岗位,非自己原因三年不准解聘;在体制改革、破产等特殊条件下,三年内失业的退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安排工作。依据是沿用的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 第三十六条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