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规定,2009年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的调整事项如下: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1、一般规定:(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具体规定:(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2)2008年年底以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4)既缴纳增值税也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主要是看成立时间以及企业的经营项目。简单的说2002年-2008年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都是在国税。2009年之后成立的企业,主营交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主营交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营改增之后,企业所得税不变
主要是看成立时间以及企业的经营项目。交地税为主的所得税交地税,交国税为主税是交国税
企业所得税有在地税缴,也有在国税缴的,要看你公司成立时间及划分在地税或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