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在物权法上称之为继受取得,继承则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是因为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保障原有股东的权益,因此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原始取得,本身是客观事实,不是法律事实,法律对此无法调整,尤其是在为分割前时,股东本身没有变更,分割后才变更,因此不存在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