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省级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省级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批复,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协调做好企业研究院的绩效评估;
(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主要与省科技厅共同审核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企业研究院建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牵头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估,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
罗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