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付费给对方有以下方式:
1、转账支票,一般是有会计和出纳在相关职权人确认情况下填写支票签章交予收款人到指定银行转账;
2、在相关职权人确定费用用途后认可,(要求对方出示费用相关证明)直接通过账号所在银行转账。事后需要电话联系或和银行确认金额足额支付。
3、还有汇票、现金支付等各种方式。
计财处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予以报销。但是公务卡报销也是有一套审核的,毕竟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只是个人消费部分不给予报销。
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能够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是一种新型的财政财务管理工具和手段。同时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的基本属性,提取现金免利息。
公务卡能够像其他信用卡一样,由持卡人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并形成相关消费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卡属于银行卡范畴,是一种现代支付结算工具。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该再使用现金结算。财务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合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克不及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两种方式:
1、对公账户一般采取最多的方式是转账支票,一般是有会计和出纳在相关职权人确认情况下填写支票签章交予收款人到指定银行转账。
2、在相关职权人确定费用用途后认可,(要求对方出示费用相关证明)直接通过账号所在银行转账。事后需要电话联系或和银行确认金额足额支付。
以上是常用的方式,还有汇票、现金支付等(如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