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来说是相对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61
在本书中,黑格尔认为只有思维和精神的自由,才能推动国家的进步,否则“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没有。但是现在——这个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的——似乎应该从头开始,而伦理世界正等待着这种现在的设计,探讨和提供理由”。(p5)
之后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这个论点是继他评论柏拉图《理想国》之后说的,所以他又说:“每一个天真意识都像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p12)之后他又补充道:“哲学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p14)
为什么哲学无法超出时代?我总结为:哲学只能依据现有时代的某一或多个事件,利用假设与虚构找出其中最积极合理的成分,而后以此为指导,营造出一种哲学超出时代的假象。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托邦》,再到康博内拉的《太阳城》。这些空想下的政府形式,根本无从实现,即使实现也只是其中一些理论作为借鉴在政治舞台上随意表演一场。因此,我们若是想要在任何一个哲学家及其著作中找到一个终极的政治形式,就都是妄想。
当然,有人会说东方的孔子,老子;或是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他们的思想已经影响了人类几千年,覆盖了人类生活方方面面。他们没有超越时代吗?我只能说:没有。因为他们提出的东西都是泛泛而谈,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一个问题或是一个物质的名称,而是要知道他们的内在是什么。我们可以把一切物质称为元素,但这样我们就了解了世界吗?并没有,因为元素所包含的东西太多。我们不会因为形状去定义人的概念,而是通过理性,思维,行动,实践等等去定义。如果我们因为仁礼,因为道,因为不动的推动者就认定他们超越了时代,那我只能说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哀。如果我们这么做,那现在所进行的一切都毫无意义,因为真正的意义在于第一个定义概念的人,而不是之后分析概念的人。并且这么做的后果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把石头,雨水等等物质的名称申请专利,然后大家称呼这些名称时都去交钱,这不是很讽刺吗。并且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的东西真的适合现在吗?这更需要反思。所以超越时代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存在。
再回到黑格尔。关于理性和现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想要合乎理性,那我们就要将现实紧密相连,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保持最初的模样。为什么人类要进化,难道我们原始状态不是现实吗,难道当时我们的样貌和思维不符合环境吗?当然,这里可以利用环境的变化进行解释,但是人类是依据自然的发展而出现,既然这样人类就是常变的,既然常变那就不符合现实,不符合现实就否定了理性。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运动,就不存在现实的观念,一切都是变动不定的,而理性也总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所以这个定义不攻自破。
最后谈论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其他有关国家,法律等内容以后文章在做解释。
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是把命题摘乱,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出来,而是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辩证活动,而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
“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来说是相对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61
在本书中,黑格尔认为只有思维和精神的自由,才能推动国家的进步,否则“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没有。但是现在——这个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的——似乎应该从头开始,而伦理世界正等待着这种现在的设计,探讨和提供理由”。(p5)
之后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这个论点是继他评论柏拉图《理想国》之后说的,所以他又说:“每一个天真意识都像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p12)之后他又补充道:“哲学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p14)
为什么哲学无法超出时代?我总结为:哲学只能依据现有时代的某一或多个事件,利用假设与虚构找出其中最积极合理的成分,而后以此为指导,营造出一种哲学超出时代的假象。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托邦》,再到康博内拉的《太阳城》。这些空想下的政府形式,根本无从实现,即使实现也只是其中一些理论作为借鉴在政治舞台上随意表演一场。因此,我们若是想要在任何一个哲学家及其著作中找到一个终极的政治形式,就都是妄想。
当然,有人会说东方的孔子,老子;或是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他们的思想已经影响了人类几千年,覆盖了人类生活方方面面。他们没有超越时代吗?我只能说:没有。因为他们提出的东西都是泛泛而谈,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一个问题或是一个物质的名称,而是要知道他们的内在是什么。我们可以把一切物质称为元素,但这样我们就了解了世界吗?并没有,因为元素所包含的东西太多。我们不会因为形状去定义人的概念,而是通过理性,思维,行动,实践等等去定义。如果我们因为仁礼,因为道,因为不动的推动者就认定他们超越了时代,那我只能说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哀。如果我们这么做,那现在所进行的一切都毫无意义,因为真正的意义在于第一个定义概念的人,而不是之后分析概念的人。并且这么做的后果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把石头,雨水等等物质的名称申请专利,然后大家称呼这些名称时都去交钱,这不是很讽刺吗。并且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的东西真的适合现在吗?这更需要反思。所以超越时代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存在。
再回到黑格尔。关于理性和现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想要合乎理性,那我们就要将现实紧密相连,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保持最初的模样。为什么人类要进化,难道我们原始状态不是现实吗,难道当时我们的样貌和思维不符合环境吗?当然,这里可以利用环境的变化进行解释,但是人类是依据自然的发展而出现,既然这样人类就是常变的,既然常变那就不符合现实,不符合现实就否定了理性。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运动,就不存在现实的观念,一切都是变动不定的,而理性也总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所以这个定义不攻自破。
最后谈论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其他有关国家,法律等内容以后文章在做解释。
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是把命题摘乱,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出来,而是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辩证活动,而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品简介
导论。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黑格尔认为法按其本质而言是精神之物,出发点应该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第一篇,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主要是财产)实现本身。该篇又包括三章内容:所有权(包括取得、占有、使用、转让)、契约(分为赠与、交换、担保)、不法(包括无意识的不法、欺诈、犯罪)。
第二篇,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内心的法。该篇又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第三篇,伦理。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该篇又分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市民社会(包括需要及满足的方式、劳动方式及财富三要素)、国家(包括国家法、国际法及世界历史)。
黑格尔哲学
黑格尔哲学是19世纪德国的世界观体系。它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具有百科全书式的丰富性,居于整个近代哲学的高峰。在黑格尔哲学中,表现了丰富的辩证法内容与保守体系的深刻矛盾。
中文名
黑格尔哲学
外文名
Hegel's philosophy
分类
哲学
定义
科学 释义
起源地
德国
快速
导航
自我意识的确定性
自我意识的双重性
自我意识的社会性
简介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加特。1831年11月14日卒于柏林。1788年10月黑格尔到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1801年来到了当时德国哲学和文学的中心耶拿,开始了他一生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1805年获得副教授职。1816年黑格尔到海德堡任哲学教授,开始享有盛誉。1818年普鲁士国王任命黑格尔为柏林大学教授。1822年,黑格尔被任命为大学评议会委员。1829年10月黑格尔被选为柏林大学校长并兼任政府代表。1831年黑格尔被授予三级红鹰勋章,同年夏他的《论英国改革法案》一文发表,因普鲁士国王下令中止,文章只发表了前半部分。主要著作包括《 精神现象学 》、《逻辑学》、《哲学全书》(其中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3部分)、《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等。
哲学思想
在黑格尔1788年进入图宾根神学院深造的几年里,受I.康德、B.斯宾诺莎和J.-J.卢梭等人的思想影响。在大学时期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开始研究政治和宗教,并对现实进行批判。他把哲学家与民众联系起来,把批判的锋芒同时指向宗教和专制制度。此时,黑格尔尚未形成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仍然认为宗教高于哲学,认为哲学作为反思的思维不能把握生命和精神的无限性。这一看法不同于他以前的观点,到耶拿以后,黑格尔很快又放弃了这一观点,转入论证绝对知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是他把自己的理想变为体系的一个转折点。1801年黑格尔写了《费希特和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异》一文,参加当时的哲学争论。这是黑格尔发表的第一篇哲学论文。
黑格尔这一时期还发表了一些批评康德、费希特和F.H.雅各比等人的著作。这些人的哲学被黑格尔看作主观的反思哲学、需要克服的片面性哲学,因而必须把它们同以总体为基础的“真正的哲学”区别开来。
1805年开始写《精神现象学》,于1807年3月出版。它标志着由康德开始的德国哲学革命进入了新的阶段,也标志着黑格尔已经成为一位成熟的和独树一帜的哲学家。黑格尔在这部巨著中划时代地提供了一部人类意识的发展史。它从内容上将人类意识发展分为5个阶段。①意识,②自我意识,③理性,这3个阶段属于主观精神;④精神,即客观精神;⑤绝对精神。黑格尔的整体观和伟大的历史感,均体现在这部意识发展史中。《精神现象学》作为人的意识发展诸阶段的缩影,深刻地揭示了人的个体发展及人类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的历史辩证法。
在纽伦堡,黑格尔完成了另一部巨著即1812、1813、1816年先后分3 卷出版的《逻辑学》。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和它出版后遭到的冷遇形成鲜明的对照。它只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才得到了正确的理解、改造并加以应用。在黑格尔的体系中,《逻辑学》占有核心的地位。除了《精神现象学》之外,他把自己的其他著作都看作是《逻辑学》的展开和应用。《逻辑学》集中地体现了黑格尔把宇宙看成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的合理思想。在逻辑史上具有革命的意义。
1816年黑格尔开始在海德堡担任哲学教授,他根据讲课提纲编辑成《哲学 全书》于1817、1827、1830年出版,每次重版都作了重要修改。他还 发表了政论《评1815年和1816年符腾堡王国等级议会的讨论》,坚持他的君主立宪制观点,批评邦议员们要求恢复法国革命前的旧法制。
1818年黑格尔被任命为普鲁士王国的教授。在柏林的主要著作是《法哲学原理》。在这一时期,黑格尔还讲授历史哲学。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通过理性主宰世界这一客观唯心主义原则,把历史看作一个有规律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从而结束了把历史看作非理性的、一团紊乱的观念。
宗教哲学是黑格尔在柏林时期开讲的一个课程。他的宗教思想是促成他死后黑格尔派分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点上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理性主义的神学传统,表现了明显的近代色彩。从来不把宗教归结为教士的欺骗,而把它看作是历史和当代深刻矛盾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人对神的观念同人对自己的观念相应,这是黑格尔的一个重要观点。黑格尔在柏林作了6次关于哲学史的讲演。他把哲学史和哲学统一起来,哲学史在他看来是在时间中发展的哲学,而哲学是在逻辑体系中的哲学史。因此哲学史在总体上可以说是哲学本身,哲学离开哲学史本身便不能成为哲学。哲学史上的多样性对于哲学的实存不仅绝对必要,而且具有本质意义。他的哲学史讲演达到了前人未曾达到的高度。
20世纪,黑格尔哲学重新受到广泛重视。黑格尔研究成了国际现象,不同阶级、不同的学派,都提出自己的解释,从中引出自己的结论。今天东西方很少有哲学家和哲学派别不同黑格尔发生直接和间接的关系。黑格尔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成了历史现象。但黑格尔哲学却在发挥自己的作用,启发当代人的思想。在中国,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中最有影响的一位哲学家,他的哲学也正在得到较以往更深入的研究。
法——理性的产物
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是有效的。……这些规律的尺度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己。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
从中人们可以看出,黑格尔把法提升到规律的角度来认识。他认为自然规律存在于客观之中,而法要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法“是人们认识和设定的规律,而自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即规律,因而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所保护的,就是自由所能及的;法所禁止的,就是自由所不能涉足的,法界定了自由的范围,所以法是自由的尺度。”法是被设定的,既可以与人们的内心要求相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人们要求在自身中有衡量法律的尺度,这样就会产生客观存在的理念与人们的任性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律作用的发挥,最根本的就是争取理性的实现,让人们从理性上去认识法律。[6]
抽象法与实在法
抽象法是客观法,是自在的法,是人们自然享有的普遍权利。实在法就是作为法律的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实在法是自在自为的法,是被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法律权利。
抽象法与实在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抽象法转化为实在法的前提是市民社会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各种需要,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的满足得以实现。这就是需要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个人的权利得到司法的保护,因此产生了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院适用实在法
黑格尔认为,应由法院来适用实在法。“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