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拓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分析
1、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2、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3、广大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公安部统计,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牺牲、2000余人负伤。
但与此同时,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警务辅助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等问题,亟待作出规范。
二、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方法
根据此次国办出台的意见,今后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人员规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三、警务辅助人员的保障
1、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其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3、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4、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5、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因公(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后的抚恤优待政策。
4、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辅助警察办案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支规模庞大的队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明晰、管理不规范等实际,存在着人员素质较低、队伍不稳定乃至违纪违法现象多发等问题。
当前,学界和从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士一般认为,警务辅助人员是对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性工作人员的统称。警务辅助人员直接协助民警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执法执勤,一般分为文职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后者可称为辅警。但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称谓不一,有协警、协管员、协勤等。
目前,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呈现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多于正式民警的基本格局,而且总量仍在攀升之中。
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隶属和经费保障情况比较复杂。除了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外,有些地方由地方政府、政法委、综治办、司法部门等主管,存在事业编制、合同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从经费保障看,各地一般由政府财政负担,也有的地方是公安局自筹或公安局下属单位自筹。在有财政保障的地方,也存在层次不一的情况:有的地方以属地为主,由市、县、乡镇分级负担;有的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
整体而言,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薪酬待遇一般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不少地方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
辅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区别:警务辅助人员不是辅警,两者在编制、功能、工作条件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是“辅警”,执行如同警察助理一样的工作,不列入警察编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就是现在说的“合同制警察”,执行一些巡逻、助理等基本任务,不列入国家公务员正式编列,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