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这样写是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确保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发货,这样买方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货物,不会因为卖方推迟发货,导致买方到时无货可卖的地步。优点是买方确保了自己收到货物的时间段,缺点是卖方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货,否则就是违法合同,此规定对卖方有严格要求,一定要留有生产空间,争取到足够的时间发货。
一般用信用证结算的合同都是这样规定的,这样做可以确保受益人(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再来安排生产或备货,以确保能够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
我在银行做信用证 审单 可能资历还比较浅薄 两年的经验 我从来没有见过这种的 这个若干天的 计算标准模糊 不好清楚地界定 建议确定具体的日期 或者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