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了增值税发票专票,对方仍然拒付欠款怎么办

2025-04-05 0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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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管是否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只要对方欠款,并到期未支付的,就属于对方违约,债权人都可以向对方催款(如果双方约定应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票再付款的,则从其约定),如果对方拒不付款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所以,债权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对方欠款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双方间的对账单、双方的往来单据、对方的付款情况、债权人履行合同的证据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回答2:

把票要回来红冲了吧,要不回来的话,不怕麻烦就去挂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