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办多张银行卡到澳门取出港币、然后汇回大陆赚汇率差价违法,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倒卖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即为非法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
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局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外汇本来是国有的,被非法倒卖,国家无法控制,导致这些原属于国有的资产流向国外。减少国有资产。
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卖外汇罪的认定:
对倒卖外汇罪的认定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和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一般是指以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或者非法获利较大为基础,结合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其他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例如,多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行政处罚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影响很坏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在大陆办多张银行卡到澳门取出港币、然后汇回大陆赚汇率差价违法,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倒卖货币。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倒卖货币的案例:
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楷、蔡某丽等十余人伙同李某盛等人利用自己以及让被告人方某样、徐某娜等十余人为其团伙在中国境内办理大量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后,以开通网银的银行卡作为总卡,通过网银转账将总卡内的资金等额分散到其他银行卡,并利用其办理的银行卡在境外每日取现第一笔(人民币一万)免手续费的漏洞,在澳门大量取现港币后,非法将港币倒卖给澳门当地当铺,赚取价差。
被告人徐某娜、蔡某梅等人明知被告人徐某楷、蔡某丽等人非法买卖外汇,仍以本人或其他人名义办理大量银行卡,供徐某楷等人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法制报数字报——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违法的 东西没收 人关48小时 然后驱逐出境五年不能去澳门
你本人能办一万张卡是你的本事,取你自己的钱是你土豪,没啥屌事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