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后,把在其它统筹地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到户籍所在地,统筹账户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按照规定,异地转移社会养老保险一般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份,统筹帐户不必转移,或者只转移一部份。
按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全部转,统筹部分可以转一部分。
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异地转移社会养老保险一般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份,统筹帐户不必转移,或者只转移一部份。
可以转,这个没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