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锅炉的单位需要办理使用证:
1、办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2、办理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3、办理条件:
①锅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②有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书;
③提供锅炉水处理方法、水质指标;
④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⑤锅炉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⑥在用锅炉还需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4、办理程序:
①申领单位将上述申报资料连同申领报告报省质监局;
②省质监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使用证。
二、锅炉使用登记:
1、使用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理办法》,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市(地级、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锅炉使用证》。
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它锅炉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管理按所依据的设计、制造规范进行划分,并分别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和管理。
锅炉经使用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使用。锅炉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锅炉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2、锅炉登记程序: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理办法》,编制了新锅炉使用登记程序 、锅炉变更程序 ,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产品有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未实施厂监检的应交安装前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只需提交上述第1、2条的资料,填:《锅炉登记卡》,盖单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