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的。当年11月中旬,在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鲁学尼的谈话中,他就初步谈到了要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的设想。同年12月2日,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他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阐释,认为“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虽然英国宪法所隐含的三权分立原则,经过孟德斯鸠的详细阐发,再经过美国宪法的实践和修改,已经日臻完备,算是“最完美”的了,但是由于百余年来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因此,为了避免西方民主政治的弊端,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在孙中山看来,提出五权分立是政治上的一种大胆探索,“这不但在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虽然在辛亥革命之前,孙中山就提出了五权宪法,但是由于革命胜利后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还来不及建立,就被接踵而来的袁世凯“洪宪帝制”和张勋复辟破坏了,因此,为了使五权宪法更加具体、明晰,之后他又对五权宪法作了更深入的论述。他认为,“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欧美的代议制政体属于间接民权,还不是直接民权,在这种政体下,人民无法直接管理政府,总担心政府的力量太大而无法控制。因此,要避免人民惧怕政府,中国就应该把国家政治大权的“权与能”分开,分成“政府权”和“人民权”,“把政府当作机器,把人民当作工程师。”他认为,倘若要真正实行直接民权,使“政府权”和“人民权”之间保持平衡,那么人民方面就应该享有四个“政权”,即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而政府方面则应该拥有五个“治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他坚信,“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总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体现了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管理和监督政府,而政府也可以通过五权分立更好地体现民意。尽管这一理念在总体上没有超越西方民主政治所倡导的“主权在民”的范畴,但是它能明确地将政府放在被管理和被监督的地位,并设想出人民监督和管理政府的方法和体制,的确是难能可贵的,可谓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
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
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制衡总统的权力,像美国一样实现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