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其实一般各地的居住证过期只保留2个月,超过2个月还不去续期的话,这张居住证就作废了。
你应该在你现在新的居住地,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续办相对时间较长,因此按规定可在到期,提前两个月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