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文规定,住宅改商业用途需要利害关系人签字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工商局是管企业注册的,如果相邻业主投诉扰民,也是他们自己处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工商部门就把责任推出来了,只要有人敢盖章承担责任,自己就万事大吉了。小区物业呢,也不傻。自己盖了章,以后业主投诉了,自己也惹一身骚。谁有权利代表利害关系人呢?你自己经商,尤其有些扰民的商业,周围邻居是万万不会给你签字的。 这种情况下,唯一胆子大的是居委会,吃吃喝喝就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