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不同

2025-04-07 0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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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最大的不同是平等指的是资格,公平指的是程序和结果。具体如下:

1、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没有特权。公平原则是指双方的法律结果与双方的行为是相匹配的。

2、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是两个不同的指标方针,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原则,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3、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扩展资料:

1、简单的说,平等原则是民法关系中,各种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责任承担和权利享受上都是一样的。公平原则是指既指程序上的公平,也指结果上的公平,如一方没有过错,但另一方有损失,在公平的角度讲,没有过错的一方,亦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赔偿)。

2、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是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平等原则百度百科:公平原则

回答2: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涵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运用
(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平等原则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二)平等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及其探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包括客观管理制度、政策和企业管理机制,都是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参考过来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权利贯彻所谓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经济)。所有企业都是计划的执行单位,没有丝毫经营自主权。同时由于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贡献与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收入没有关联,严重挫伤了大家的劳动积极性。经济结构失调,产销脱节,资源浪费,产品质量差,积压和紧缺并存的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业生产单位的产权制度开始改革,实行家庭联系承包,取得了明显效果,于是城市经济改革也仿效农村承包责任制模式,但由于不了解农村改革产生效果的根本原因,致使城市经济改革出现了产权关系不顺,监管不力,结果风险和亏损全由国家来承担的被动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并在经济体制方面有步骤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农村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农村经济正在由自给半自给的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城市工商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逐步进入到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商品流通体制,大大地拓宽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城市经济开始从行政区域、行政层次、行政原则组织、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调节的经济模式,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我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发展的商品关系,正是确立中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客观依据,我们必须发挥平等原则在调整商品关系中的作用,以民法特有的平等自主、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手段和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中国迅速发展。
平等原则作为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抽象和概括,而应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表现形式。考虑到中国实际生活的需要,平等原则不仅应作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而且应在各个民事制度中有所反映。
第一,在主体制度和法人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地位完全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应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了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城镇个体户、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大批涌现,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此外,还有城乡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特区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他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这就扩大了原有的民事主体的范围。
第二,在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财产充分自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财产自主,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要求,财产自主与地位独立是紧密相连的。根据民法平等原则的精神,中国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必须保障各个民事主体对其财产自主经营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第三,在法律行为制度和合同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意志活动的相对自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意思自愿和协商一致,是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一般条件。随着现行计划体制的改革和市场调节范围的扩大,人们之间关于产供运销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诸如买卖、购销、承揽、加工、租赁、劳务等成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常见法律形式,对于这些经济活动的调整,不宜采用行政干预和高度集中管理的方式,而必须依从民法的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表现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含义
1. 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的核心含义)。
2. 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对在民事活动中的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

意义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回答3:

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相同,没有特权。
公平原则是指双方的法律结果与双方的行为是相匹配的。
简单来说,平等指的是资格,公平指的是程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