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2024-11-02 14: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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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目的方式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规划、引导、协调、改善社会福利,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转化为自觉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命令或禁止,确保行政法规的执行,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特征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2)行政法律行为具备特性: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要件、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3、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1)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

(2)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4、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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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关系:

1、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许多共性。

2、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常常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阶段行为或衍生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密不可分。

3、行政事实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它可能对行政法律行为的效果产生影响。有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转化为行政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实行为

回答2:

一、区别如下:

1、是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2、是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行政主体的动作,并对外界产生物理或生理的影响。

3、是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4、是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在本质上是行政主体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行政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行政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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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就是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也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经法律和行政机关投权的其他主体。

2.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它是基于行政管理权限,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为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 

3.行政法律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一般认为,行政法律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资格要件,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2)职权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行政职权的行为;

(3)法律要件,即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4)程序要件,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为

回答3:

1、所规范的内容不同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不产生法律效果的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行政法律行为则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3、行为的程序不同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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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处理的关键区别在于缺乏调整性。调整包含两点:

(1)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与事实上的强制力或暴力不同,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律上的应然,这种应然本身就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指引,并不依靠事实上的强制力。

(2)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该行为旨在形成、变更、废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状态进行澄清(确认)。这里的权利义务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比如拒绝受理人民的申请或开始行政程序;

既包括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比如行政裁决就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与法律效力注重行为客观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方式(即通过应然还是通过事实上的强制力)不同,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更加注重行为的主观方面,即这种法律效果是否基于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直接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都应当属于事实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更多是通过追求事实效果而非通过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来实现其目的,这与执行罚通过为当事人施加金钱给付义务来达成目的是不同的。即使在实践中为这些行为加上一个书面决定,也不能改变其必须依靠事实上的强制力来实现行为目的的性质。

实际上,讨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意义恰恰是在诉讼上,就是因为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不同于行政处理的特点,所以对其进行救济也要“对症下药”。由于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产生事实效果,而且该事实效果一旦形成就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所以对于行政事实行为来说,

有效的救济层次包括:一是防止事实效果的形成,亦即不让那些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行为作出,这涉及消极的给付之诉,包括一般不作为之诉和预防性不作为之诉;二是如果事实效果已经形成,如何除去该结果?这涉及结果除去请求权,在我国一般以补救判决的形式出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为

百度百科:行政事实行为

回答4:

一、区别如下:

1、是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的行为,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本身。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

2、是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往往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行政主体的动作,并对外界产生物理或生理的影响。

3、是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1)、对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实质在于,对其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判断,因此,维持、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是其最主要的裁判形式。

(2)、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则无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只存在对该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判决的形式主要是对违法性的宣告和确认。

4、是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在本质上是行政主体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行政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行政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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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概念:

1、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它包含三个要素:

  •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 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

  • 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 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 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 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行政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

  • 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为

回答5: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

行政事实行为一经做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

参考资料:  中国宪治网-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