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规定

2024-11-06 11: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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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条,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2、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扩展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灵活就业人员

回答2:

你好!
目前法律没有对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进行法律规定。
从学术上讲,所谓"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至少是一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所包含的内容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但从总体特征上看,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在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具有现代化大生产特征的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当然这些标准在不同的国家会有所不同),这主要是指那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就业者(小型高科技企业除外),即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大中型企业雇用的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小时工、派遣工等;第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独立服务型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待命就业人员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按照目前世界上通常的概念,第三大类中的后两类同样可以划入非正规部门就业中。

回答3:

兼职、劳务派遣

回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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