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和拼音”的确定是1955年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载入宪法是1982年。1994 年 10 月 3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 联合颁发了 ( 国语〔 1994 〕 43 号 )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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