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2024-11-08 03: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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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单位可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