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依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认为对只造成轻伤而直接经济损失又低于300万元的事故没有罚款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积极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一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招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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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