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韵达公司使用的肯定是他们公司的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首先是要有《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合法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无效的。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然后,在合同中,其实并没有以上可以令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合同时合法的。
最后,至于你说的合理问题。其实他只不过是承包给你而已,并不用,也不可能要承担起什么责任。因为后来的运营和收益,只是你在那里运作而已,你可以仔细想想,他当中有干涉你么?让你使用商标和承包给你其实就是他的所有义务了。因为签订了合同之后,的确是自负盈亏,做过承包生意的都知道,所以他当然不用负责,而且他也是品牌,如果你“故意损坏快件、盗窃客户财物”,他当然要解除合同,毕竟他们也是需要名声的,对吧?
上面 都说了,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解释不清的应选用对接受人有力的解释。
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法律是不予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