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约定多个工作地点,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
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而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协商订立的,所以可以协商多个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也可以选择不签署劳动合同。
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这个要视你工作的性质,如果是有相关的工作地点是可以接受的。
1、劳动法规定工作地点必须是劳动合同应有条款,但并未规定约定多个工作地点,故多个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必须是经劳动者同意的。如果你不同意那么劳动合同肯定也签不了了
2、如果你签了意味着你同意公司可以调动你到其他工作地点。
3、你可以和公司约定补充条款,调动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也就是如果你不愿意你公司不能随意调动。
劳动合同中只能约定一个工作地点吧,多个工作地点是要经常出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