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相关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当地建设部进行办理即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拓展资料:
1.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资质许可: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