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写好每个月的思想报告对你有好处。除了思想报告,还有心得体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杨某某因故意伤害判处缓刑,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但仍不知悔改、妄视国法,视法律为儿戏,思想汇报千篇一律,内容摘抄于网络范文。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在这里,也提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珍惜监外执行的改造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1、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0年9月9日,石某因交通肇事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2021年2月4日,石某无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强调叮嘱,思想汇报千篇一律,内容摘抄于网络范文。石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宿松司法锔得知情况后,立即对石某档案进行核实,收集相关材料。近日,宿松人民法垸作出对石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一年二个月的裁定。这是宿松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