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两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不希望的态度,这些相同之处使两者的区分有了一定的难度。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间接故意“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不”发生危害结果,由此可知,间接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包容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2]诚然,醉酒驾驶者的行为人故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得酒后驾驶”的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是这种明知故犯不能等同于犯罪故意,不能因为醉酒驾驶者明知不应当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认定其在酒后驾驶的主观心态是追求或者放任交通肇事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是醉酒驾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反的心理态度。因此,大多数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1、过失犯罪的概念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过失,而不是指行为的过失。
3、刑法修正案没有直接说明醉驾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再来看看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5、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如果一个人醉驾后出现重伤或死亡等情况,即同时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则醉驾罪会被交通肇事罪吸收,依据举其重而明其轻的法理精神,醉驾应该也是过失犯罪。
以前酒驾或醉驾肇事,都是以过失犯来论处!
但是随著禁止酒後开车的命令宣布後,仍有许多不守法或存著侥幸心态的驾驶,视法如无物!政府针对这一部分的法令宣导,加大力度,所以不论驾驶者或一般民众都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上路,变成一般的知识了!
那麼在一般认知上都知道喝酒後不能开车,因为容易发交通生事故,假若驾驶车辆者喝了酒,仍然开车上路,那麼对於可能的危险已经认知了,还是故意为之而不避免,这就是故意让其危险发生了!
在刑法的"故意"法理解释是:明知其可能发生,而视其不会发生;或其发生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之!!可以清楚,酒驾或是醉驾行为,应当属於故意犯罪!如此也更能落实保障民众或用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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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无法再当老师了。个人观点,如有不当,敬请谅解。
刑法律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一个正常人都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他明知,然后喝醉,然后驾驶放任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