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你们三人所在的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而是一般的个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可见,你们的个人合伙组织不是独立诉讼主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能算是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