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情况,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都是当即受理的。只有案件比较复杂、疑难,需经合议庭评议或经主管院长审批的,才会利用这七天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