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5类资料:申请人的《石家庄公租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租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市区公租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租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父母在本市有房产的单身申请人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申请人本市市区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社保证明:申请人社会劳动保险缴存证明或由代缴单位提供的代缴证明;
5、就业证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所在地居(村)委会或市场出具的经营证明及三个月纳税证明。
在石家庄满足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的,申请公租房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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